昨日上午,《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在这份文件中,详细规定了“动物饲养管理责任”1、2、3条,对城市饲养动物的种类范围有所规定,对宠物主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还涉及了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在文明养犬中应当发挥的作用。按照此次常委会会议日程,该条例将于11月29日提交表决。
没有免疫或者免疫了不带证明也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携带未免疫饲养动物外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携带已免疫饲养动物外出,但未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