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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批次鲈鱼检出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

发布时间:2019-04-11 16:38    作者:.    来源:    查看:
  4月9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第5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称,近期对广州市内生产经营的11大类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共932批次,不合格样品13批次。  


  2批次鲈鱼检出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
  
  此次抽检涉及方便食品,食用农产品,冷冻饮品,饮料,食用油、油脂等;其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9批次。
  
  通告名单显示,越秀区宁勇食品档销售的斗鸡、海珠区林锦云食品档销售的沙甲、南沙区观化海鲜档销售的蛏子王,以及海珠区黄暖弟食品档销售的带子,均检出氯霉素;海珠区邓尚联食品档销售的鲈鱼,检出孔雀石绿;广州椰丰海韵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鲈鱼,检出呋喃西林代谢物和呋喃唑酮代谢物。  

  孔雀石绿
  
  据了解,氯霉素属抑菌性广谱抗生素,孔雀石绿(MG)为三苯甲烷类染料,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属硝基呋喃类药物,《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明确规定禁止将上述类药物用于所有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为防治疾病而违法使用。
  
  目前,对上述不合格产品,广州市相关职能部门已采取召回和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水产品禁药事件为何层出不穷?
  
  近年来,水产品被检出禁药的事例层出不穷,水产品消费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公众不禁要问:有毒有害食品何日才是尽头?“舌尖上的安全”何日才能得以保障?
  
  水产品养殖环节乱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药物,这些残留物质进入人体后,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毒性,对人体危害极大。近年来,因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引起的水产品安全问题,已受到广泛关注。鉴于孔雀石绿的危害性,目前许多国家都将孔雀石绿列为水产养殖禁用药物。我国早在2000年,农业部就开始强调水产品禁用孔雀石绿;而到了2002年,孔雀石绿被正式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同时,国家颁布的《无公害食品标准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0-2002)明确指出孔雀石绿“不得检出”。
  
  尽管我国明文规定在水产养殖业中禁止使用孔雀石绿,但10多年过去了,孔雀石绿等禁药仍没有在水产养殖业中销声匿迹。事实证明,自2011年以来,全国多地的卫生检疫检验和疾控部门抽检数据中,均有检出孔雀石绿的记录。
  
  应当承认,我国打击动物性食品使用违禁兽药的行动一直在进行,但由于孔雀石绿等兽药成本低廉,使用方便,效果明显,易于获取,实际上不少地方在水产养殖业和水产品贩运中仍普遍使用。
  
  一方面,使用孔雀石绿给活鱼“防病”,一直都是水产行业内部心照不宣的“秘密”。由于当前水产养殖密度之高,早就超出了正常水体承受的范围,鱼虾蟹贝之类易生病也已是不争的事实,养殖户往往依靠大量投药的方式保证“不减产”,而“成本低廉、效果明显”的孔雀石绿就广受“青睐”。
  
  另一方面,由于只是规定禁止在动物性食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等物质,而孔雀石绿作为一种染料,都可以公开销售,购买这些产品也没有任何限制。在实体店里、电商平台上,各个品牌的孔雀石绿试剂都可以随意购买,养殖商、批发商、零售商能够轻易获取并添加在水产品中。
  
  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更严格的监管措施出台,可以预料水产品商家绝不会改变现在的“违规添加”模式。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管部门应当更进一步地承担起“守护者”的责任,面对“水产品添加禁药”成风的局面,除了要重拳出击、严查严打之外,还要着手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推广实施产地标识准入制,给水产品贴上特有的“身份标签”,若日后检测出问题来,直接可以“追溯”到源头,依法让违规者付出应有代价。同时,探索建立互联网兽药销售监管联动机制,对在实体店、网络销售孔雀石绿等具有抗生素功能的禁用化合物,建立实名购买和流向登记制度,实施严格管控。唯有如此,水产品“禁药”方能禁而有止。
  
  杜绝禁药!这些雷区千万别踩
  
  目前我国对于水产养殖禁用药品的管理越来越严,很多养殖户也更加重视禁药问题,避免踩到“雷区”,但也有部分养户对于禁药的概念模糊。现将水产养殖禁用药物清单、渔用药物的使用方法及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水产养殖禁用药物
  

  注:水生食品动物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其产品供人食用的水生动物,水生饵料动物是指各种用于加工鱼粉原料或作为肉食性鱼类活(冰鲜)饵料的水生动物。
  
  附:养殖全程禁用药物清单
  
  1、一切人用药品禁止用
  
  2、抗病毒药物:利巴韦林、金刚烷胺、阿昔洛韦、金刚乙胺、病毒灵等
  
  3、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痢特灵)、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
  
  4、硝基咪唑类:甲硝唑、二甲硝唑(地美硝唑)、替硝唑
  
  5、磺胺类药物: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对甲氧、新诺明、复方新诺明等
  
  6、氯霉素类:氯霉素
  
  7、喹噁啉类:喹乙醇(快育灵)、痢菌净、卡巴氧、喹烯酮
  
  8、兴奋剂类: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9、性激素类:己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甲基睾丸酮、丙酸睾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10、催眠、镇静类:氯丙嗪、地西泮(安定)及其盐、酯及制剂
  
  11、皮质激素类:地塞米松
  
  12、大环内酯类:替米考星
  
  13、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渔用药物使用方法
  


  渔用药物使用基本原则
  
  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
  
  2、水生动植物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药物。
  
  4、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物、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5、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加长用药时间。
  
  6、食用水产品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用量符合NY5070的要求。
  
  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NY5070的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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