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国家非洲猪瘟无疫区、无疫小区评估认定的省外生猪养殖企业,办理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后,可“点对点”调运屠宰用生猪到我省。“点对点”调运距离,原则上不超过1000公里。
省外种猪、仔猪(重量在30公斤以下且用于育肥饲养)可“点对点”调运到我省。
省外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可依法调入我省,无须备案,无须经过指定通道。
指定通道检查站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违法违规调运省外生猪进入我省。屠宰厂(场)要加强对入场生猪的查验,不得接受未办理生猪“点对点”调运备案和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的省外生猪。各地要加强对养殖、屠宰、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和生猪产品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