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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5月1日起全面取消政采苗

发布时间:2023-04-12 17:16    作者:.    来源:    查看:
    近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从2023年5月1日起,全省所有规模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补助,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户。

    该方案明确,补助的强免病种和畜禽种类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等家禽);口蹄疫(猪、牛、羊等家畜);小反刍兽疫(羊)。参考补助单价为肉猪2.9元/头、种猪4.35元/头,其他畜禽补助单价各地可根据免疫次数和单次疫苗免疫剂量进行测算。
广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有关工作部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优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立足动物防疫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有效防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促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改革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机制,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实行养殖场户自主采购,提升强制免疫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强化防疫活动管理,落实养殖场户免疫主体责任;推行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免疫、政府购买免疫服务等免疫方式,构建免疫主体多元化体系;实现免疫管理信息化,推行强制免疫疫苗补助“自主申报、在线审核、补助到户”。

    三、实施范围及方式从2023年5月1日起,全省所有规模养殖场户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免疫合格后申请补助(以下简称“先打后补”),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停止供应规模养殖场户。规模养殖场户标准按照《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2019〕10号)执行。

    四、补助标准及程序(一)补助的病种及参考单价。

    1. 补助的强免病种和畜禽种类: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等家禽;口蹄疫:猪、牛、羊等家畜;小反刍兽疫:羊。

    2. 补助数量测算方式:商品畜禽以出栏畜禽产地检疫的数量为准;

    种畜禽数量以出栏仔畜、雏禽产地检疫数进行折算(折算系数:种猪0.06、种鸡0.01、种鸭0.02、种鹅0.05、种牛羊1.0、种鸽0.1);

    奶畜、蛋禽等无法提供产地检疫证明的畜禽,养殖场户提供补助数量相关佐证材料,由乡镇兽医机构或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实确认补助数量。

    3. 参考补助单价:肉鸡0.3元/只,种鸡0.45元/只,蛋鸡0.45元/只/年;肉鸭(鹅)0.6元/只、种鸭(鹅)0.9元/只、蛋鸭(鹅)0.9元/只/年;种鸽0.45元/只;肉猪2.9元/头,种猪4.35元/头;肉牛13.84元/头,奶牛10.38元/头/年;肉羊4.26元/只;

    其他畜禽补助单价各地可根据免疫次数和单次疫苗免疫剂量进行测算。各地级以上市可参考强制免疫疫苗市场价格,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并将调整后的补助标准及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备。

    (二)补助资金的申报。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向所在地县级(东莞、中山市为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强制免疫财政补助申请表、申请强制免疫资金补助承诺书、产地检疫证明或核实确认材料、疫苗采购凭证、免疫记录等资料。大型规模场或集团化养殖企业还需提供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可自行检测或由第三方机构检测),具体名单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行确定。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免疫的养殖场户,其饲养畜禽在检疫中按照不合格处理,不予发放补助。申报主体原则上通过“粤畜禽强免直补”微信小程序申请,确实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可通过纸质材料申请。

    (三)补助资金的审核。县级(东莞、中山市为镇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申报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核发。

    (四)补助资金的发放。补助资金要按季度或半年集中发放,须于次年1月底前发放完毕。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经费由省财政部门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再由市级财政部门下达到县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动物疫病防控配套资金经涉农资金统筹后,以“任务清单+大专项”形式直接下达至县级财政,各地要落实市、县配套资金。

    (五)建立补助资金审核发放监管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资金管理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辖区补助资金的发放使用监管和指导。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申报单位进行抽查,严防套取、骗取补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实施方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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